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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职人员弄虚作假会受到什么政务处分?
    发布时间:2020-07-23 11:04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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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第二十九条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二条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