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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 | 自贸区昆明片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实施细则来了!
    发布时间:2021-03-17 09:58来源:昆明经开区

    为积极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的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注册地、税务留存关系、单量及年度交易额相关数据统计在辖区内。


    二、申报要求

    企业需提交一式两份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扫描文件。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均加盖公章,同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必须法人签字。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无效的或有篡改痕迹的,以及有套取、骗取行为的,将不予支持。


    三、申报细则

    (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有单量及贸易额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2)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业务首次完成3000单/年,该数据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

    (2)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3)若符合本细则“(二)支持企业壮大规模”支持标准,可同时申请。

    3.申报材料

    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业务单量证明材料、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二)支持企业壮大规模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有单量及贸易额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对接昆明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给予单个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注册当年的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给予单个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5)若符合本细则“(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标准,可同时申请。

    3.申报材料

    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三)9610/9710/9810业务单量奖励

    1.申报条件(以下条件满足其一)

    (1)跨境电商企业9610业务单量超过50万单(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为准)。

    (2)跨境电商企业9710/9810业务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待获批试点城市后实施)。

    2.支持标准

    (1)9610业务给予1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

    (2)9710/9810业务给予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的综合费用奖励。

    (3)单个企业该项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材料

    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业务单量证明材料、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四)1210业务单量奖励

    1.申报条件

    (1)跨境电商企业单量超过50万单(以跨境电商公共平台数据为准)。

    (2)跨境电商企业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

    (2)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材料

    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业务单量证明材料、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五)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1)“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企业”指经过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和昆明邮局海关认定并备案的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

    (2)服务本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

    (3)平台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进出口交易额的1%的资金奖励。

    (2)每家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的合同(协议)和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票。

    (2)跨境电商平台所服务企业的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

    (3)所服务企业线上单量及贸易额统计情况。

    (4)与省、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或海关数据分中心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的合同(协议)和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票。

    (5)在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且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备案证明。

    (6)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园区建设

    1.申报条件

    (1)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需在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范围内。

    (2)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3)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入驻”是指电子商务企业的注册地址需在该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内。

    2.支持标准

    (1)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每个园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同一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3.申报材料

    (1)园区投入使用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2)入驻10家以上企业的合同。

    (3)园区运营情况说明。

    (4)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培育小微企业

    1.申报条件

    (1)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

    (2)培育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每培育一家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同一园区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3.申报材料

    (1)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2)申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建设、运营等基本情况,小微企业培育情况等。

    (3)年度审计报告。

    (4)小微企业和园区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O2O新零售线下体验店建设

    1.申报条件

    (1)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该体验店应位于经开区范围内。

    (2)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营业面积”是指该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的建筑面积。

    2.支持标准

    (1)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同一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3.申报材料

    (1)O2O线下体验店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

    (2)以租赁(合作)形式建设的O2O线下体验店,需同时提供租赁(合作)所形成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发票。

    (3)O2O线下体验店使用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4)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货品通关单等纪录清单和对应的支付纪录清单。

    (5)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品牌代理权和经销权

    1.申报条件

    (1)获得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

    (2)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该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2.支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代理权或经销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每获得一个境外注册品牌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3)同一个境外注册品牌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3.申报材料

    (1)境外注册品牌代理权或经销权的合同及协议

    (2)境外品牌商标注册登记证书,商标权人完整授权凭证 

    (3)品牌实际进口货值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5)其他证明授权文件。


    (十)跨境电商活动

    1.申报条件

    (1)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培训。

    (2)举办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本条政策,同时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管理企业或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主体也可享受本条政策。

    (3)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的参加人数须50人及以上。

    2.支持标准

    (1)给予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

    (2)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材料

    (1)提供相关计划、方案等材料。

    (2)提供费用清单及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及费用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3)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国内物流费用

    1.申报条件

    (1)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陆路运输方式在区内开展业务。

    (2)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以海关确认为准)。

    (3)“境内段实际运费”包括出口业务从昆明综合保税区经开片区到出入境陆路口岸或港口码头的实际运费,以及进口业务从出入境陆路口岸或港口码头到昆明综合保税区经开片区的实际运费。

    2.支持标准

    (1)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补助(取百位整数)。

    (2)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材料

    (1)货物运输单据及报关单据。

    (2)审计报告。

    (3)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国际物流费用

    1.申报条件

    (1)利用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

    (2)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以海关确认为准)。

    2.支持标准

    (1)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的资金补助。

    (2)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申报材料

    (1)提供申报时间段内所有物流单信息,抽检不合格达到一定比例,无法申报项目。

    (2)国际物流(含邮快件)费用凭证或发票。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以邮快递形式进出口的,提供线上交易清单(询盘记录)和相对应的支付记录清单利用航空运输的企业需提供转关单、航空运单等证明单据。

    (4)提供与国际物流配送公司签署的国际邮寄业务合同、费用清单、付款凭证及国际邮寄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5)提供昆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真实性承诺书、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页。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

    (一)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同时,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中均无异常。

    (二)本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区内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对入区企业奖励内容重合时,遵循“同级奖励政策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或从优适用”的原则;凡国家、省、市出台的适用于经开区属地的优惠政策,经开区均可适用。

    (三)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相关数据、税收等,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企业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则采取“一事一议”;以上政策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