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9610”“1210”知多少?
2018年7月,昆明市获批全国第三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昆明综合保税区已具备开展“9610”和“1210”两种跨境电商业务的条件。
那么跨境电商中“9610”“1210”代码分别代表什么?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为了满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要求而设置的。一般来说,这个代码包含四个数字,例如一般贸易为“0110”,其中01是海关内部分类代码,10是海关统计代码。
此前,为了应对跨境电商这种新型贸易方式,海关于2014年增列了“9610”和“1210”两种代码,分别对应直邮和保税。
9610——直购进口模式
1210——保税备货模式
“9610”——海关总署2014年12号公告
原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1210”——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
原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 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018年底,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商监管原2016年26号文的修改版《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194号文)
194号文包含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多项内容。
对网购保税业务的影响
1、 适用1210的37个城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的相关要求。
2、 1239的城市需执行正面清单尾注的一线准入许可的相关监管要求。
3、 转关及调拨:1210城市间可以互转;1210和1239城市间不可互转;同一区域内可以企业间进行流转。
对跨境9610出口业务的影响
4、 对普通城市开展9610出口业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申报。
5、 对跨境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就是清单直统模式,不用再汇总形成报关单。
其它要求
6、 三单加签:三单都要求电子加签,此前已有文件单独要求过。
7、 身份证校验: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应对交易真实性和身份证进行审核校验并承担责任;身份校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订购人和支付人必需是同一人 ( 也就是说符合身份证认证的企业订购人和支付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 。
8、 退货入区:符合二次销售的商品在海关放行30天内可以原状退回监管场所,不征收税款,个人额度可还原。对比原来必需原快递包装完好方可退回的要求而言,此次退货标准放大到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退回。
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