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动方案
昆明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试点联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文件精神,有效提高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及两种资源,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优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关于做好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税函〔2019〕341号)的要求,由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昆明邮局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昆明空港经济区税务分局共同制定本方案。
一、 入区企业的资格申请与登记流程
入区企业可按自愿原则向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入区信息登记,并向海关咨询海关登记要求,对于符合海关登记条件的,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登记完成后到属地主管海关办理区内一般纳税人备案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将海关一般纳税人备案资料及《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报送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 政策宣传和指导
(一)政策宣传
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试点区域的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及时听取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试点申请中遇到的问题。
(二)税务部门指导
税务部门为试点企业提供相关税收政策的指导,指导试点企业获批后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三)主管海关指导
主管海关为企业提供相关海关政策指导,试点企业获批后,按流程到税务部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到主管海关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手续。
三、 工作职责
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综保区内试点企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工作。
昆明邮局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昆明空港经济区税务分局对试点区域内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的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及时交换。
主管海关对区内试点企业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昆明空港经济区税务分局。
四、 联动机制
(一)信息共享
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将动态更新的入区企业名单提供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在系统中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及时反馈给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将税务机关核对情况报送海关,如有异常情况,海关及时反馈给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三方定期分享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等信息及时分享,共同监管。
(二)定期交流
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税务机关、海关三方每半年召开工作交流会,核对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各部门登记情况,核对三方信息、数据等是否一致。
(三)积极响应
对企业提出的诉求如需三方同时解决的,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企业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微信工作交流群。
(四)政策服务
昆明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区内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培训,税务部门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导,海关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海关政策指导。对新入区企业进行指导,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备案手续。
(五)专人联系
三方指定专人负责联动机制的具体工作,指定专人推进联动机制,建立固定三方网络工作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