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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1-202211-401805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信息港 发布日期: 2022-11-22 17:02
名 称: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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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17: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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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结合2018年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规范转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

( 一)对于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丰枯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量表,峰谷分时电量表安装和安装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 二)对于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可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电价水平实时结算(平均电价水平=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为实际用电量与平均电价水平的乘积。其中,对于采用预付费卡表的转供电主体,应按每月的实际平均电价水平与终端用户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 三)对于自主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或通过配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除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与电网企业结算总表电费的平均电价水平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外,其直接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或向配售电公司缴纳的代理交易费用可由所有终端用户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按分表电量据实分摊。

( 四)终端用户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纳周期保持一致。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示其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的电费清单。

( 五)转供电主体的运行服务费用(含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赁费、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不得以分摊上述费用为由大幅提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二、 工作要求

( 一)全面摸清转供电主体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集结力量再次开展全方位排查工作,特别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要重点排查,全面摸清所在地区所有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名单及电量、电费等情况,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 二)及时将降价金额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结合今年以来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及时传导降价金额,并同时做好电费清退工作,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

( 三)进一步加大降价宣传工作力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创新方式,采取召开政策告诫会、 媒体宣传、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单、入户宣讲等方式,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同时,要继续落实好转供电环节电价执行情况的公示制度,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 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 五)加强事后监管,确保降价行为不反弹。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不定期抽查,重点核查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不及时传导降价金额等行为,避免降价反弹行为。对整改不力的转供电主体负责人要及时约谈,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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