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人才发展措施
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人才发展措施
为推进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高质量发展,集聚各类人才,打造高层次人才高地,制定以下措施。
一、 人才引进和培养扶持
(一)刚性引才生活补贴。刚性引进到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扶持外,可叠加享受本区人才生活补贴。刚性引进的各类人才,按照人才类别每月给予800元至28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引进的顶尖和国家级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区内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费。
(二)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鼓励区内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照人才类别给予每月12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总部派驻本区企业工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参照柔性引才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三)培养人才生活补贴。区内用人单位培养的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人才类别每月给予4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四)企业刚性引才奖励。鼓励区内用人单位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刚性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引才奖励。
〔第(一)至(四)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 企业高级人才扶持
(五)企业经济贡献人才奖励。企业入区奖、经济贡献奖、购买和租用补贴、园中园奖和招商中介扶持资金中的4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六)企业高级人才扶持。根据企业经济贡献的大小,给予企业高级人才相应的扶持。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经济贡献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经济贡献的80%的扶持。
〔第(五)至(六)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 科技人才扶持
(七)科技人才补贴及项目配套。对通过出站评价的省级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一次性给予补贴6万元;对获得“春城计划”等国家、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认定专项的按照上级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八)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扶持。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或其法人实体在创业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应不低于30%),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规模生产,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三年免租,最高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我区扶持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项目启动后根据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给予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应额度的科技经费扶持,最高扶持金额300万元。
〔第(七)至(八)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 教育人才扶持
(九)刚性引才薪酬待遇。公办学校从区外刚性引进高层次教育类人才,按照层次类别和服务年限对应每年给予1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薪酬待遇。
(十)柔性引才生活补贴。鼓励公办学校整合区外教育优质资源,采取教育教学项目合作、教育提升服务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且与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签订协议,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服务期内,按照人才层次类别每年给予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生活补贴。
(十一)银龄名校(园)长、讲师补贴。公办学校从区外引进年龄不超过65岁的名校(园)长,按照层次类别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5万至65万元不等的特殊人才生活扶持;引进的银龄讲师,按层次类别对应给予每人每年15至35万元不等的工作补贴。
(十二)“三名工程”奖励。区属公办、民办学校及教师,被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名师(长)的,分别给予名师(长)2万元至8万元不等一次性奖励。被区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师(长)工作室”,在一个周期内按比例给予工作室主持人1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奖励。与我区合作办学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教育集团总校长及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派驻分校执行校长、副校长、教师,年终评议合格的每年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人才生活补贴;教育集团总园长及经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派驻分园执行园长、副园长、教师,年终评议合格的每年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人才生活补贴。年终评议为优秀的总校(园)长及派驻分校的执行校(园)长、副校(园)长、教师分别再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人才生活补贴。
〔第(九)至(十二)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教育)负责组织实施〕
五、 境外人才扶持
(十三)支持外国留学生兼职创业。对在云南高校就读的外籍留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后,在区内企业单位从事兼职或者创业活动。〔本条政策由公安分局、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境外人才职业资格互认。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互认,鼓励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符合要求的经济、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技术、社会工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登记后,可在我区从事相关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取得职称资格在云南省内有效。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对应人才类别生活补贴和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事、人才)负责组织实施〕
六、 技能人才扶持
(十五)工作室资金配套。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匠工作室等技能类人才工作室,在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区级按照1:1配套支持。〔本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劳动保障)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技能人才生活补贴。获得具有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重点产业的技能人才,且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相符工作的,分别给予持有一级、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600元和400元生活补贴。〔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七、 文化创意人才扶持
(十七)创办企业奖励。有公认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各行业领军人物、非遗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艺术家、专家学者等在区内登记注册文化创意企业,并利用自身影响力活跃区内文化创意氛围,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经评定,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5人。
(十八)参加赛事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人才参加相关专业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参赛人员,经审核后按大赛级别、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专业设计人才开展创新活动,对获得产品发明专利且具产业效益的专业设计人员,经审核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至(十八)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文旅)负责组织实施〕
八、 法律服务人才扶持
(十九)法律服务机构中的高端人才、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奖励。按照《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支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措施》中的人才奖励政策执行。〔本条政策由制度创新部负责组织实施〕
九、 人才创业平台扶持
(二十)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性扶持。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创业园(众创空间)的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新认定为昆明市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昆明市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昆明市农业创业示范园区、昆明市农业创业孵化基地的园区,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
(二十一)创业服务平台保障性扶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示范园区进行年度考评,给予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给予考评等次为合格的一次性扶持8万元。
(二十二)创业服务平台活动性扶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单独主办、联合举办等形式组织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峰会、比赛、培训等,视活动举办的效果,给予活动举办方不超过总活动费用20%的扶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就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三)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流动站、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等平台,在上级财政支持基础上,区级按照1:1配套支持。〔本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人事)负责组织实施〕
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扶持
(二十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秀海外华人组织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给予最高30万元落户奖励。鼓励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区内与企业开展合作,对区内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海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的,可以按中介费用7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引才最高可补贴20万元。
(二十五)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在各级财政扶持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国家级500万、省级100万、市级50万的一次性开园补贴。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政策由社会事务局(劳动保障)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 人才配套服务保障
(二十六)人才安居服务保障。经认定的各类人才符合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按照《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租金补贴。
(二十七)人才综合服务保障。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统筹协调解决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区内就学,非本地户籍学生享受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引进的顶尖、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的配偶就业,其配偶有工作需求的提供工作岗位;对每年累计在昆生活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按两年内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二十八)建立领导联系人才机制。建立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联系专家或优秀人才机制,通过定期走访、个别谈心、探望慰问、组织体检等形式,加大与专家、优秀人才沟通交流力度。
(二十九)建立人才分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和经济贡献较大,现行标准没有界定的“专项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对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三十)建立“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引才机制。对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引进的人才,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给予引才资金扶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特殊人才,享受相对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本措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细则按职责分工另行制定发布。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协议年薪制引进的人才和管委会机关编制内外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兑现待遇,不再享受本政策人才引进和培养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