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投资/政策法规
    云南滇中新区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1 16:59来源:云南滇中新区

    云南滇中新区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滇中新区制造业发展水平,壮大以汽车及零部 件、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为代表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 制造业,结合滇中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 经营贡献奖

    (一)对当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装备制造产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行晋档补差。

    (二)对当年产值 30 亿元以上、产值 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5%以上、产值 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8%以上、产值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 10%、增量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最高 5000 万元。

    二、 成长培育奖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 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 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如培育企业成长为示范企业,则按差额补足的方式分别给予共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企业每项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通过且在新区建设的工业互 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分别给予 25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成长”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 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同一运营主体的,只可选择一个创新平台参与奖励。

    (八)对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 研发创新奖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企业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装备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构建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产业合作模式,通过建立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 技术链、资金链体系,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等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 15%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为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 工业物联网等平台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 技术突破奖

    对被评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 部件的,分别按该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投资金额的 8%

    和 4%给予补助,单台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

    五、 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滇中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签订投 资协议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汽车制造、核心零部件和基 础制造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 能源相关装备及材料制造等工业制造企业及其配套的工业研发、 检验检测服务单位、事业单位等机构。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企业依据本政策所享受的所有扶持奖励,须用于企业 扩大再生产。

    (四)自享受政策年度起须在滇中新区辖区范围内持续经 营、纳税纳统,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数据的,应退回已 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如与国家、云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 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 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