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1 10:56
字号:[
大
中
小
]
举例说明:某出口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截至2025年1月27日(即《公告》施行之日),该企业尚未就该笔出口货物进行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该企业于2025年2月20日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离境即退税”方式办理。具体办理申报时,对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未实现销售的货物,企业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先行申报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