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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六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2026-02-26 16:36来源:昆滇经济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明确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五项政策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方面

    优化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贴息政策实施期调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取消《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消费领域的限制。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提高财政贴息标准,取消单笔消费贴息金额上限500元的要求,取消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5万元以下累计消费贴息上限1000元的要求。维持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3000元的要求不变。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贴息条件的消费,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执行至2026年8月31日止;其他银行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在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方面

    延长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对于经办银行2026年向服务业经营主体新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使用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期限进行贴息)。扩大支持范围,在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增加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单户享受贴息的实际使用贷款本金最高为1000万元。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0%,省级财政承担10%。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云南省财政相关贴息政策,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实际利率水平。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方面

    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政策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扩大支持领域,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渔船、冷链设施、粮油加工、废弃物循环利用、小水电、消费商业设施、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加大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202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前期政策执行。

    在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方面

    对2026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央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政策实施期限暂定1年,后续按照财政部要求视情延长。适用对象为投向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全省各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中小微民营企业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投向领域包括支持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农、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业领域,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领域。

    在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方面

    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的多级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专项计划内项目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原则上分年收取。纳入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贷款客户,单户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属于重点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担保额度上限内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专项再担保业务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各地财政对直保机构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或业务奖补。专项担保业务代偿率上限提高至5%,并允许将相应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追加为反担保物。省金融管理局单列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不纳入支小支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