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优化营商环境
(七)优化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流程。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可复制推广措施〉的通知》(署监发〔2018〕70号),支持昆明综合保税区、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昆明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优化保税备货模式下货物进出区流程,提高与辅助系统、物流平台的数据传输准确性和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八)推进跨境电商税收“免征不退”政策尽快落地实施。按照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免税管理办法,对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注册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获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四、 其他
(九)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支持项目发生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对跨境电商有特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发